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劉麗淑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1,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