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3號再審原告世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技纖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75,839元,應徵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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