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64號

聲請人 梁定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卿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號」欄關於「1123-23」之記載,應更正為「1122-2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2編號23「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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