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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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文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文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2次)、7月(4次)、3月(2次)、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茲因受刑人於110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之108年度審訴字第311號判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以⑴107年度審訴字第743號處有期徒刑8月、⑵107年度審訴字第254號處有期徒刑7月、⑶107年度審訴字第204號處有期徒刑7月(2次),嗣前揭⑴至⑶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11號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因⑸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193號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因⑹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796號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揭⑷至⑹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04號裁定應執行有刑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乙案);又因⑺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09號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因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044號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揭⑺至⑻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丙案),前揭三案嗣經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考。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
四、又受刑人於108年2月11日入監服刑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4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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