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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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56號聲請人 陳建鐸 即財團法人基督教漢侯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漢侯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漢侯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漢侯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拾條、第拾柒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漢侯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4月30日報經內政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3年5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1冊第10頁第1784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10年10月2日召開第7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基督教漢侯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相對人於110年10月2日召開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且聲請人為相對人當時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比照表等為證,上開事實應堪認定。經核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0條及第17條之內容,係有關董事會召開之次數與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擬定至核備之期限,均涉及財團之管理方式,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10條: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10條: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17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預算書,業務計畫書,提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就左列事項,檢附有關資料提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執行書。二、年度決算。三、財產清冊。第17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定年度預算書,業務計畫書,提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應就下列事項,檢附有關資料提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業務執行書。二、年度決算。三、財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