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振泰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孫治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振泰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
103年8月2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查被告張振泰因涉犯殺人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且前因另涉他案經多次發布通緝,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足見其有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亦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案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是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被告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其能服膺判決結果,則其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3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