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國上列被告所犯竊盜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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