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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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聰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和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