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許哈拿
許羅以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許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