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立臺灣美術館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