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
號之9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9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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