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濬勝選任辯護人邱文男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蔡濬勝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4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沐夏時尚精品旅館820號房內,抓 黃琝喬 的頭去撞牆及掐黃琝喬之脖子,致黃琝喬受有頭臉部多處鈍挫傷、頸部鈍挫傷、左肘及左膝多處挫傷之傷害。案經黃琝喬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蔡濬勝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濬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琝喬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審訴卷第3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