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迄同年四月十二日予以交保後釋放。嗣因被告又再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於同年七月七日起依上揭同一事由,命再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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