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甲○○
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陽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五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正本業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送達聲請人 陳明之 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九、十頁),茲已逾限,惟聲請人仍未補繳,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千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