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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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87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
被 告 劉枝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肆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