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87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
被   告  劉枝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肆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