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佘驊駒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欣 律師被告 佘薌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5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計算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22,042元,故系爭房地市價約為17,594,7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8,959元(計算式:17,594,795元×1/5=3,518,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建物門牌暨│建物面積│訴訟標的價額│││其坐落土地│(單位:平方公尺)│(單位:新臺幣││號│││,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北市○○區○○路│(1)五層層次面積:57.7││││二段103巷119弄10號│(2)六層層次面積:57.7│17,594,795元│││5樓暨其坐落基地臺│(3)陽台面積:4.79││││北市○○區○○段三│(4)共有部分│【計算式:144.17平方公尺│││小段123、123-1地│①碧湖段三小段2411建號:20.64│×122,042元/平方公尺│││號土地及共有部分建│(計算式:1966.63×105/10000=20.64)│=17,594,795.14元】│││物│②碧湖段三小段3405建號:3.34│││││(計算式:1670.81×20/10000=3.34)│││││(5)上列合計:│││││(計算式:57.7+57.7+4.79+20.64+3.34│││││=144.17)││└─┴─────────┴───────────────────┴────────────┘註: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交易價格,與上開不動產
相鄰近、建物型態、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且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點相近之交易單價按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約為122,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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