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戊○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