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原告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田文亭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淑金 (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亞周服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2月17日以「鴨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類男女服裝、休閒服、運動服、外套、大衣、西裝、襯衫、西褲、T恤」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99年12月13日以中台評字第990278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3月30日經訴字第1000609797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亞周服飾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