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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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