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鴻凱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鴻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鴻凱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本院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該二案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三二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年五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三三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三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年十月十二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年五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三三八一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