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勁邑(原名:賴啟彬)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勁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勁邑前犯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6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