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郭芊欣
被 告 詹翔霖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25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19日上午9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並經核發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當月消費應於
翌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未償者,按年息19.71%計算利
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