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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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府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隆 送達代收人 黃豊盛 被告有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被告丙○○
乙○○○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備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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