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7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陳瓊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