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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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張文聰
張孔澤 張惠堯 張惠鈞 巫佑豐 巫萬進巫 林玉綢 巫佑杰 巫佑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周家年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 安和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 吳金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判命撤銷被告就參加人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報請審查之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之交通工程預算書、圖及計算負擔總計表之案件,而作成之被告103年12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659071號、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定處分,核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凌雲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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