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涂國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戴嘉慧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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