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詹彩虹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甲○○、乙○○、丙○○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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