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戴淑珍 被告 姚力文 (已更名為 姚又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67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刑事傷害及精神慰撫金(嚴重失眠、作惡夢引發身體免疫失調及疾病)。爰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據:光碟資料一片。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31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5年6月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劉方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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