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燿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燿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楊燿禎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對於有該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6、8、10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至5、7、9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楊燿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8日│101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51號│偵字第851號│偵字第85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266號│第2266號│第2266號││├────┼────────┼────────┼────────┤││判決│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判決││第2266號│第2266號│第2266號││├────┼────────┼────────┼────────┤││判決│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101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編號1至9業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76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14日│101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30號│偵字第530號│偵字第11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191號│第1191號│第1719號││├────┼────────┼────────┼────────┤││判決│101年10月18日│101年10月18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判決││第1191號│第1191號│第1719號││├────┼────────┼────────┼────────┤││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編號1至9業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76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5月,如││││併科罰金新臺幣10│易科罰金,以新臺││││萬元│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13日│100年4月初某日至│101年9月13日││││100年6月22日查獲│││││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字第12096、15041│偵字第3511號││││號、101年度偵字│││││第494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易緝字││事實審││第1719號│第1929號│第216號││├────┼────────┼────────┼────────┤││判決│101年10月31日│102年1月22日│102年8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易緝字││判決││第1719號│第1929號│第216號││├────┼────────┼────────┼────────┤││判決│101年11月19日│102年4月3日│102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協商宣示判決)│├───┴────┼────────┼────────┼────────┤│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編號1至9業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764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起至101│││││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678號││││├────┼────────┼────────┼────────┤││判決│104年3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判決││第2678號││││├────┼────────┼────────┼────────┤││判決│104年5月6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8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