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秀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
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秀珍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9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43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5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上開三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於96年間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上開三罪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7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嗣因懷胎而於97年4月3日出監。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前揭未執行完畢之刑並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0月,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6
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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