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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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519號
反訴原告   于永寰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
反訴被告   陳基常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9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
月14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東竣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10519 號裁定(103.10.09)[撤回]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10519 號裁定(103.12.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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