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142號
原   告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被   告  邵仲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號4樓,有原告提
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閔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