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71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史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叁佰貳拾
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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