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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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787號
原   告  古崇源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林彥豐
       王瀚賢
被   告  徐成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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