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787號原 告 古崇源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林彥豐 王瀚賢 被 告 徐成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