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徐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32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24日下午4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5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