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3686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東簡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三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刑11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4月、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4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前述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於98年3年13日入監執行,嗣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36862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05號函所檢附之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依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