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66號
104年度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798號、第5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104年度易字第666號、第7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玫琪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