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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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順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銀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20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