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 王玲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金騰 、 高建祐 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
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及提出被告高金騰、高建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