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翁羽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巷○○號,又兩
造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台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4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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