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32號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馬簡字第3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張駿
被   告 張駿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簡字第32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
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張駿彥與被告張駿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0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所
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張駿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七
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被告張駿彥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張駿彥、張駿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
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駿彥於民國101年9月間向原告辦理汽車貸
款,詎張駿彥自102年6月起即未依約還款,原告並已取得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83號債權憑證。被告張
駿彥明知對原告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竟為規避債務,於102
年12月17日,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另一被告張駿名下,意圖脫
產致原告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以受償,被告間就系爭不
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已侵害原
告債權,且依被告張駿彥之國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顯示,除系爭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其債務,
被告二人行為使原告受償之來源減少,足生損害於原告,原
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就系爭
不動產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被告告張駿
應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張駿彥所有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之撤銷權,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
行為。該條規定所謂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無償行為,係
指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亦即因債務人之
行為而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
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或遲延之狀態而言。次按債權人依第一
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亦有明文。
㈡查上開原告主張之被告張駿彥欠款事實及將系爭不動產無償
贈與被告張駿等節,業據其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
度司執字第1483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不動產登記謄本與
異動索引、被告張駿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票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5至7頁、第45至54頁、第38至39頁、第37頁),自
堪為採。又稽諸原告提出前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與債權憑
證可知,被告張駿彥於102年11月15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
告張駿,並於102年12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
告張駿,而原告於103年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以被告張駿彥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至未能執行為由核發
債權憑證,是應足推認原告主張被告張駿彥、張駿2人間
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無償行為,致被告張駿彥已陷於無
資力狀態,足使原告之債權無法受償,有害及原告債權。從
而,原告上開主張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
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及請求被告張駿塗銷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張駿彥所有等節事實,即
屬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本院撤銷被告間就
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因履行該贈與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行為,及請求被告張駿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
復登記為被告張駿彥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
之證據,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一論列,附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表:
┌──┬─────────────┬───┬──┬──────┬───────┐
││土地標示│││面積││
│編號├───┬────┬────┤地號│地目││權利範圍│
││縣市○鄉鎮市區○段│││(平方公尺)││
├──┼───┼────┼────┼───┼──┼──────┼───────┤
│01│澎湖縣○○○鄉○○○段│959│旱│752│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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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澎湖縣○○○鄉○○○段│1140-1│雜│160│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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