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田剴崙
陳博欽
被 告 吳晉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戴顯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田剴崙
陳博欽
被 告 吳晉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