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
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丙○○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提出現金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在案,然被告具保後業已逃匿,經甲○○政府警察局苓雅分拘提未著,又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甲○○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高市警苓分三字第0九三00一0一三七號函及本院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宗翰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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