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告 李淑麗 被告 賴盈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5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