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鄭文秋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柏融 律師被告 鄭培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