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9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相對人丁○○○○○○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87年10月19日邀同相對人丁○○○○○○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2年10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丙○○自95年8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59,85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合併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惟相對人丁○○○○○○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81│建│43.56│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0│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33│41│74│平│加強│3.│平│全部││││4│成功路46巷95│康市南工│加強磚造│.4│.3│.8│方│磚造│45│方││││││弄12號│段479、4││8│6│4│公│││公│││││││81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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