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65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乙○○
至5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44年3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4月4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242,42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增補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催告函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53│建│79.8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550│建│82.08│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5│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49│臺南市北區臨│臺南市北│5層樓房│37│50│52│52│51│16│26│平│鋼筋│27│平│全部│││9│安路二段2○○○區○○段│鋼筋混凝│.8│.4│.4│.4│.5│.8│1.│方│混凝│.1│方│││││號│533地號│土造│0│0│0│0│8│0│38│公│土造│1│公│││││││││││││││尺│││尺││└──┴─┴──────┴────┴────┴─┴─┴─┴─┴─┴─┴─┴─┴──┴─┴─┴───┘┌──────────────────────────────────────────────────┐│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5│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2│49│臺南市北區臨│臺南市北│5層樓房│38│51│53│53│56│9.│17│28│平│鋼筋│24│平│全部│││8│安路二段2○○○區○○段│鋼筋混凝│.8│.8│.8│.8│.2│50│.2│1.│方│混凝│.7│方│││││號│550、553│土造│8│4│7│7│9││8│53│公│土造│6│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