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原告 陳元樑 被告 陳奕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法官李敏萱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