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18號聲請人 王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德欽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與王德欽係兄妹關係,兩人之父親 王金榜 前於民國95年8月17日過世,身後留有「臺北縣○○鄉○○段粉寮水尾小段62地號土地」等多筆土地、房屋及存款等遺產,而王金榜之繼承人僅有聲請人及王德欽二人。
(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金榜之女兒,有繼承資格,應無疑義,且依民法第1164條、第824條之規定,聲請人得隨時訴訟分割遺產,判決結果只有分割方式之不同而已,故顯有勝訴之望。
(三)但因被繼承人王金榜之遺產金額高達新臺幣75,569,357元,若按應繼分計算,聲請人可以分得37,784,67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高達344,552元。然聲請人教育程度不高,目前在自助餐廳工作,每月收入僅有約二萬元,99年度年收入僅有20萬元左右,生活已有困難,其先前雖有從王金榜遺產中獲得部分租金收入,而可存放在銀行生利息,但該租金已經遭被告王德欽女兒 王葵鵑 於99年8月間聲請假扣押,故聲請人已經斷炊,現在根本沒有任何資力可以支出上開34餘萬元之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函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之結果,聲請人99年度所得收入僅有新臺幣210,309元,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在卷,復參酌聲請人提出之上揭資料。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波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