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債權人 江秀鉚 即南欣企業行債務人 葉春金 即百益土木包工業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百益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含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葉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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